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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目錄出台

近期,備受關注的關于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優惠目錄的通知(zhī)正式出台。爲幫助廣大(dà)納稅人全面深入理解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以下(xià)簡稱“前海優惠政策”)的有關内容,本報特邀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對其進行詳細解讀。

    1.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産業企業是指以所在區域《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zhōng)規定的産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 70%以上的企業。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解讀】:本條是明确前海優惠政策的适用對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優惠區域要件。隻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内的企業才有資(zī)格享受15%稅率政策,這說明該政策是一(yī)個區域性低稅率優惠政策。2.優惠目錄要件。隻有以優惠目錄中(zhōng)規定的産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收入達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優惠政策。該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與西部大(dà)開(kāi)發戰略優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類同。3.明确收入概念。該收入是指稅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銷售貨物(wù)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财産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zī)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fèi)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項内容,遠遠大(dà)于會計收入的概念範疇。

    2.企業在優惠區域内、外(wài)分(fēn)别設有機構的,僅就其設在優惠區域内的機構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在确定區域内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根據設在優惠區域内機構本身的有關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zhī)第一(yī)條規定的條件加以确定,不考慮設在優惠區域外(wài)機構的因素。

    【解讀】:本條是明确總分(fēn)支機構的稅務處理方法,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隻有優惠區域内機構才能享受前海優惠政策,無論其是總機構還是分(fēn)支機構。2.在判斷70%收入比例條件時,僅是對優惠區域内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總收入的比例進行判定。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海一(yī)家總機構,在深圳市内前海區域外(wài)隻有一(yī)家分(fēn)支機構,則該企業仍應按照《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規定進行彙總計算企業所得稅。

    3.企業既符合本通知(zhī)規定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yòu)符合《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其中(zhōng)符合其他稅率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最優惠的稅率執行;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優惠的,應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本條是明确稅收優惠疊加享受的處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基本原則是前海優惠與其他優惠可以疊加享受。例如,前海優惠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享受。2.稅率優惠可以取最優稅率。例如,前海優惠目錄内的企業同時享受重點軟件企業10%低稅率優惠政策,則其選擇10%低稅率優惠政策。3.定期減半隻能按照25%進行減半。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09]69号)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zhī)》(國發[2007]39号)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dà)開(kāi)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内,可以按照企業适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因此,前海企業在減半期内,應按照25%稅率減半征收。

    4.本通知(zhī)第一(yī)條所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指國務院2010年8月批複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tǐ)發展規劃》規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範圍。

    【解讀】:本條是明确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具體(tǐ)範圍。按照《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tǐ)發展規劃》規劃顯示,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東岸,毗鄰港澳,規劃面積15平方公裏,規劃期至2020年。

    5.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xià)一(yī)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解讀】:本條是明确稅務機關有關優惠目錄的界定管理方法。受限于自身專業能力,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往往難以準确界定,在實際管理過程中(zhōng)可以借助專業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達到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6.本通知(zhī)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解讀】:本條是明确前海優惠政策的适用時期。前海優惠政策的适用時期共7年,從2014年第一(yī)季度開(kāi)始,符合條件的前海企業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政策,以前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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